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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市政办〔2020〕3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强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确保其内容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2017〕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明确网站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调组织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单位。明确内容保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落实专职管理人员。

  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网站要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入口作用,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相应的网站内容素材。

  按照附件《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方案》所明确的栏目信息保障单位责任分工,栏目内容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综合性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明确各责任单位具体公开信息的六大种类和栏目更新时限要求。

  要求各责任单位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考核单位,将桂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管理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并详细列举了六个通报批评的参考情形。

  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9日桂林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20〕30号)